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简称校园网络或校园网),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各类管网和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目标及规则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络管理人员(简称网管人员)是校园网络的管理者和维护者,保证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是网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第四条 所有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校园网原则上只供学校的师生进行教学和科研使用,不提供商业性服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数字化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七条 数字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同时负责校园网的发展规划,为各部门提供一个良好的技术支持平台,保障和推动校园网络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 需要接入校园网的用户应向数字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浙江工商大学计算机入网申请表》并提供真实身份登记后并获准后由数字化办公室为其分配IP地址并开放联网的线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管理人员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不属于自己的IP地址,并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十条 入网的计算机原则上只允许本机访问网络,不得设立代理为其它计算机提供接入校园网的服务。如确有需要,须经数字化办公室审批、登记,并与浙江工商大学数字化办公室签订“浙江工商大学校园网开设接入代理安全责任保证协议”,对所代理网络的信息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网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和掌握校园网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遵守网管人员的道德规范;网管人员要做好系统资源的监控、应用资源及用户帐户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定期做好系统的维护、检查和安全防范工作,对网络设置的口令和密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对关键的数据和信息要定期做好备份工作;对一些不按正确方法使用、操作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如发现有个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 上述规则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入网资格,并封闭其入网线路。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网上与Internet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数字化办公室备案,由数字化办公室向中国教育与科研网华东南地区网络中心及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六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数字化办公室向学校及杭州市公安机关报告;各部门局域网系统发生的案件由相应单位向数字化办公室报案。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
第十八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上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录阅、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第二十条 未经数字化办公室及各子网网管中心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校内公开的;(3)可向本部门公开的;(4)可向有关部门或个人公开的;(5)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网络管理员应采取监测、记录所管辖的网络运行状态与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包括上网时间、用户帐号、访问的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及访问时间等信息,至少保存最近6个月的上网记录,并做好备份工作,以配合各类安全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由IP地址登记个人用户承担责任,数字化办公室会同校保卫处向学校报告,提请学校乃至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以至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及子网安全或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提请有权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学校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由数字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