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赵怡凝发布时间:2021-12-08浏览次数:445


浙商大网〔2017199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现将《浙江工商大学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予以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商大学

                 2017710




浙江工商大学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网络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备份及上报等处理流程,构建和谐网络文化,预防和制止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促进校园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害信息指包含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六)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八)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

(十)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损害学校声誉

(十一)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网络信息安全负责。

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络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备份及上报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网有害信息处理流程:

(一)校内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发现有害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宣传部报告

(二)宣传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有害信息发生部门、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采取应对措施;

(三)有害信息发生部门和网络信息中心应及时对有害信息进行清除、备份,无法清除的可酌情采取网络隔离、断网等技术措施;保卫处负责对有害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并将处理结果报宣传部备案。宣传部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对有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时,部门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制度规定在校园网内散布有害信息者,学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害信息处理不及时,给国家、学校带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工商大学校园网络有害信息处理办法》(浙商大现教〔200962号)同时废止。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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