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发布者:许剑良发布时间:2021-11-04浏览次数:1257




各部门、各学院:

软件正版化工作事关国家信息安全,事关社会诚信和法治建设,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版权保护工作,要求增强公民版权意识,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软件正版化,2021年浙江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对我省软件正版化工作做了总体部署。省教育厅为浙江省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推进教育系统软件正版化工作。各省属高校和直属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使用正版软件意识,认清使用盗版软件属于违法行为的本质;同时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做好本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基础上,推动教职员工、广大师生自觉使用正版软件,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软件开发,争做遵纪守法、自主创新公民,坚定不移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

请各部门、各学院广大师生积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政策法规,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浙江工商大学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积极主动参加软件正版化工作相关宣传培训活动,切实加强使用正版软件意识。

附件:《浙江工商大学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附件

浙江工商大学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工作要求,加强使用正版软件的管理,强化信息安全,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推进教育系统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浙教办综〔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学院及全体教职工。.


第四条  学校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数字化办公室,由学校数字化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校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五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保证本部门、学院软件使用正版化;学校教职工应当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六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自查整改,对本部门、学院正版软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报送至学校数字化办公室。

第七条  各部门、学院每年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八条  各部门、学院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九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加强软件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等。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各部门、学院专人保存。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管理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应当采取下列预防措施,防止出现可能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采购的软件许可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应当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使用许可并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不得利用学校设施、设备以及学校提供的便利条件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计算机维修过程中,要求维修人员安装非正版软件。

第十三条  凡使用非正版软件损害学校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数字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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