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医保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发布者:余智发布时间:2007-09-26浏览次数:89

第一条 由学校数字化办公室组织电脑医保服务质量监督小组。由服务质量监督小组负责电脑医保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调解、仲裁服务质量纠纷;处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故。
第二条 电脑医保服务中心必须按电脑医保服务的合同及相关流程和规范,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校内计算机系统、校园网络、校园卡系统等信息技术服务。
第三条 电脑医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拷贝维护设备中的任何数据信息,不得泄露从维护设备中获息的任何文档、资料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电脑医保服务中心应推行“首办负责制”,提高服务的便捷性。
第五条 服务质量监督小组应按服务合同,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填写电脑医保服务质量调查表
第六条 数字化办公室按电脑医保服务合同的要求,确定质量考核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电脑医保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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